天翔通信有限公司 語音服務業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天翔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 提供之語音服務業務包括下列項目:

(1) 語音批發轉售

 

第二條

語音批發轉售:代理銷售門號或電話卡等語音產品,提供用戶經由公眾交換網路或行動電話交換網路透過固網或ISR業者系統撥打語音電話,或由國外傳送國際電話回國內市話及國內行動電話。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一條

用戶之收費項目包含:

(1)    基本通話使用費

(2)    實際通話使用費

第二條

本公司針對用戶選擇不同方案,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標準。用戶月結實際使用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者,以實際使用費計收;用戶月結實際使用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者,以基本使用費計收。最低基本使用費為新台幣一百元整。

 

第三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需作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另於本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若用戶不同意新資費方案,可隨時於新費率生效前辦理終止契約及退費事宜。

 

第三章 申請、異動與終結

第一條

用戶申請使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1) 用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份證明文件。

(2)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營業證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4)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5)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

(6) 本服務之租用或異動,用戶應填具申請書表向本公司各營業處或指定之經銷商提出填具異動申請書表申請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徵信查核,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查核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或取消已完成之相關程序。

 

第三條

用戶申請終止服務使用時,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三日前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本公司於服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第四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以本公司通知之日為啟用日。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算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自啟用日起接受本公司之服務。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本公司之責任義務事項如下:

(1)  本公司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之法令規定,蒐集或保存用戶之個人資料,非經用戶之同意,除有下列情形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不得將用戶之個人資料洩漏或提供他人使用。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2)  本公司將依電信法之規定,提供用戶良好之通話品質,並依法接受主管機關之稽核。

(3)  本公司之各語音服務,將因業務之不同與用戶分別訂立服務合約,本公司應確實履行服務合約之各項約定。

(4)  本公司提供客戶服務電話予客戶申訴之用,並於收到申訴後二週內予以答覆。

申訴電話:04-2292-8548   申訴傳真:04-2292-8519

第二條

用戶就其使用密碼應予以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第三人知悉。用戶違反以上義務致生之應付帳款,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三條

1.    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本公司服務專線:04-22928548 本公司傳真專線:04-22928519 本公司電子郵件:service@th3c.net

2.    本公司對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答覆。

 

 

第四條

用戶應依本公司之繳費通知,在繳費日期內繳納服務費。通知郵寄地址以用戶登錄者為準,用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經本公司催繳後仍未繳納者,得終止用戶服務,並追繳欠款。惟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四條

為保障用戶權益,本公司如發現服務使用異常,本公司保留停用服務的權利 ( 避免盜用的權利 ) 並通知用戶,經由用戶簽名確認後,方重新啟用。

 

第五條

用戶瞭解並同意使用本服務,因各國電信環境無法完全掌控,故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產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本公司應竭盡所能提供客戶最佳與永續之服務,倘若因下列之因素而使服務無法繼續延續或暫停時,本公司應維護用戶權益做以下處置。

A.    經主管機關撤銷執照,而須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後立即於網站、服務系統及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動通知客戶於該項業務停止日起算用戶如有溢繳費用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之手續。

B.    因情事變更而須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於網站、服務系統及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如有溢繳費用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之手續。本公司應主動且積極的通知客戶辦理退費或輔導轉移至其他業者。

 

 

第七條

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本業務予有不良使用記錄用戶之權利。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極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第二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